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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2010-02-05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我市是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较快的地区之一。2008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约129万,占总人口的13.6%,老年人口数量居全省第二。目前我市即将进入人口老龄化高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2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190万,老年人口比例接近20%,人口老龄化加速、高龄化加剧、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等社会问题日益显现,对我市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
去年7月,在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省委、省政府《意见》贯彻落实工作,市老龄办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初稿形成后,迅速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共48家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文稿进作了修改,针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分管老龄工作的孔海燕副市长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施意见》于200912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2010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120日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出台的意义
    《实施意见》的出台,从政治高度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从老年人角度看,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保证;从促进社会进步看,对推进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徐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从经济发展影响看,对于扩大国内需求、增加就业岗位、推动服务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等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从对老龄工作的作用看,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老龄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思路和制定了行动纲领,必将推动老龄事业在新的起点上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进一步体现了正确处理好老年人生活保障和精神关爱的关系,着力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体现了正确处理好城市老龄工作和农村老龄工作的关系,高度重视农村老龄事业发展;进一步体现了正确处理好政府主导和社会主体的关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龄事业;进一步体现了正确处理好继承传统美德和弘扬时代精神的关系,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实放意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现状,提出的老龄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力求与徐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且,能量化的指标尽可能作了量化。《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政府职能的方式和途径,努力让老年人更多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施意见》根据新时期老年人口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现实,加大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推进力度。
四、《实放意见》给老年人带来的直接实惠
实施后,老年人可获得的直接实惠有:
老年医疗:到20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医保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0%,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费用补偿率达到50%以上,门诊补偿率达到30%以上。同时,城市、农村老年人建档率分别达到90%60%。每两年为一周期,为全市65岁以上老年人做一次健康检查,实行不间断健康管理。
老年优待: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办理《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凭“优待证”老年人免费进入我市的公园、旅游景点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点、纪念地、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宫(馆)、科技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70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免费进入我市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60—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6069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长寿补贴:从今年起对全市百岁以上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90—99岁老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为老解困:认真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各地原则上按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继续执行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城乡低保对象中7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保障待遇在当地低保标准基础上增加20%。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优先纳入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范围。
五、《实施意见》在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老年人养老社会保险体系。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2010年底,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与足额发放工作。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其中农村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经费由市和各县(市)、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逐步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建立市区城镇退休职工医保个人帐户托底机制,提高城镇退休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力争2010年底实现我市医疗保险在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不断改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指定徐州市老年病医院作为全市老年病防治中心,并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不具备设立医务室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与紧邻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签订医疗定点服务合同。市爱心医院、各地惠民医院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推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积极构建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城乡一体化、投资多元化、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认真做好全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市社会福利院现有养老设施进行改扩建,确保完成国家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今后3年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2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左右,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满足不同老年群体多层次养老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籍等专业化社会服务。2012年前,全市城镇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全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30%以上的农村社区(村)依托敬老院、村级老年人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建立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站)。今后3年全市新建600个以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验收合格的给予补助或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同级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各县(市)区要积极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的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心理关爱等需求,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区养老环境和条件。
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加快徐州市老年公寓建设,各县(市)区要抓紧做好县级社会福利中心的规划、立项、申报和建设工作,到2012年底,市、县(市)都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老年公寓或福利院,床位数分别达到300张、150张以上。继续实施农村敬老院关爱工程建设项目,增加床位数量,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稳定在70%以上。各地要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经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今后3年,结合省财政补贴资金,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加大对爱心护理院支持力度,同级财政也要安排相应的扶持资金。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地可采取土地划拨、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并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和自用房产、车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民用收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实行价格优惠和优先照顾。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
推动养老服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养老机构的建设评估标准,尽快制定《徐州市养老(敬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检查力度,做到服务项目标准化、服务行为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出台《徐州市老年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至2010年底完成全市养老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在职人员技能培训,至2012年底完成农村敬老院在职人员技能培训,实现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成立徐州市养老服务协会,促进养老行业规范和自律,加强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养老机构服务效果评估。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借鉴外地养老服务的先进经验,在市区开展虚拟养老院试点工作,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助老服务。
同时,《实施意见》在加快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方面,提出搞好老年服务产业规划,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优先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和老年特殊用品等产业。
(三)高度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
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日益增长。据调查,老年人幸福感指数的上升比例与生活物质水平的提高不同步,因此,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的提高,是新时期老龄工作的新特点。《意见》从敬老氛围、老年教育、文体生活、心理疏导、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加大老年精神关爱力度。重点要求有:
 积极开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将老年精神关爱指标内容纳入老龄工作考核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老年精神关爱服务。积极创建老年精神关爱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培训心理服务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健康和生命观等方面的教育咨询服务。选择现有养老机构或二级综合医院加以改造,在市区确定1-2所、县(市)确定1爱心护理院2012年全面建成并开展长期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开展志愿者结对帮扶、和谐家庭评比等活动,推动老年精神关爱工作。
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徐州市老年教育条例》,继续开展老年大学示范校创建活动。到2012年,县(市)区都要建成1所老年大学,镇(街)利用现有资源各建成1所老年学校,村(社区)依托老年活动场所普遍设立教学辅导站,并定期开办知识讲座,形成覆盖城乡多层次、多形式的老年教育网络体系。各级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老年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到2012年,全市老年人参加各级各类老年学校学习的人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各地要落实老年教育经费,建立老年教育的投入增长机制。
重视老年人文化体育生活。至2012年,市、县(市)区都要建立1所综合老年活动中心。多出面向老年人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在各级文化馆(站)内配套完善老年活动设施,培育和指导老年文艺团体,办好全市老年体育节,健全市、县(市)区、镇(街)老年体协组织网络,使常年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老年人达到60%以上。各级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
(四)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环境。
《实施意见》提出要提高老年人社会优待服务水平,发挥老年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咨询服务。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化活动等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工作。要把老年人力资源纳入服务范围。设立“风采老人”、“长寿老人”等奖项,定期进行评比和表彰。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成立志愿者队伍。
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评选推荐孝亲敬老之星。敬老日期间,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助老服务、老年文体展演、尊老敬老宣传等系列活动。做好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把敬老、爱老、助老作为中小学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助老服务纳入大中学生社会实践内容。树立和表彰敬老先进典型,形成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五)强化老龄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从建立健全老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方面,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理顺和健全老龄工作体制,确保老龄事业的资金投入,加强老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和老龄科学研究,注重老龄社团组织建设和管理。尤其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将老龄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实施意见》针对老龄事业投入相对不足,历史欠账较多的状况,要求各级政府加大老龄事业投入,统筹安排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切实保障老龄工作经费。
   
《实施意见》还针对老年人队伍日益庞大的状况,要求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五级老年人协会网络,发挥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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